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736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13号-14-B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男,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曼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炭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6。
法定代表人:许大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华曼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天津华曼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曼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天津市禾厘油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判长张健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