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3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路5号河池公路管理局院内。
法人代表:唐世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广西河池市路桥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2)桂1223执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货款9179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民事案件受理费1047元及本案执行费129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