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路桥工程公司

某某、广西河池市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3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河池市东江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20086842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桂1223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23执21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凤山袍里至水晶宫三级公路项目安防工程款2248577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承担(2019)桂1223民初633号案件受理费14075元,本案执行费2502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系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无办公场所,属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其名下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外,未发现有房产、建设用地、住房公积金、股份、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有存款余额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相应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535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已查明且能够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执行完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