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付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7982号
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外环线以西津杨公路南侧枫桥园8-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