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7982号
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外环线以西津杨公路南侧枫桥园8-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天津市宏陆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