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449号
原告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7元,由原告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文彬
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