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44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津0113财保78号保全裁定。2021年5月1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后撤回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5356.7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彬
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