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执339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津0111民初7479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8925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债权,但该债权尚未结算,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勤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刘 峰
书记员 王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