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财保78号
申请人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5356.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5356.7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47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聂松
书记员 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