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执39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1民初7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597628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等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号的不动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未付工程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1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及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孙纪清 审判员  张 坤
书记员  崔久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