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财保7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津0113财保7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1.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2.被申请人不适格,不是实际施工人;3.申请人并不欠付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剩余质保金给付条件未成就;4.查封账户将造成工程损失。综上,请求撤销查封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诉前保全阶段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但从现有证据看,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包人签订了书面合同,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适格原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系适格被告;而申请人具体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有待实体审理后确定,天津市宏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具有初步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其已提供担保,故应予准许。综上,复议申请人所述复议事由,不足以据之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聂松
书记员 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