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上诉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6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注册地和住所地在天津市宁河区,本案另一被上诉人为公民,其住所地在天津市宁河区,故一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争议的合同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因此应当认定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