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981号
原告: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津榆支路**御史村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安特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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