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3493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艳(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92909858M,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