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蔡树义,

上诉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