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蔡树义,
上诉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