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525号
原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92909858M。
法定代表人:胡文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宏亿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长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