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046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2-48。
法定代表人:计乃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井志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