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28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2-48(集中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计乃江,职务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子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505号1室。
法定代表人:张剑,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子承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后,通知原告***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