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31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唐山市。
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2-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计乃江,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立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蕊
书 记 员 焦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