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1执40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96104205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经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