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1执4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96104205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鲁1721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3年3月5日以(2023)鲁1721执保424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713××××08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853.00元。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7719××××15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60.00元。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江悍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205××××020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