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鼎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申4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5号路6号院内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薛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薇,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5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波
审判员 左颖星
审判员 佘 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裴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