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鼎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申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5号路6号院内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薛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薇,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5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3月20日,金鼎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鼎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波
审判员 左颖星
审判员 佘 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