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马家俱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金马家俱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马家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郁江道城市别墅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德邦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金马家俱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金马家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路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