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锦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2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城关镇东一环路2号302-C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远景城商务中心四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锦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南环秀湖生态总部基地内5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亿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锦观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上诉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