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452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山,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天津市凯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271156,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凯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0.00元,减半收取1,68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