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452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市浑南区。
被告:天津市凯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271156,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凯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笑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