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647号
原告:天津市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1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0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普罗旺斯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6年12月30日,原告天津市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市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