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杨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682号
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师,经理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付连新,书记。
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7元,由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雨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多丽平
书记员李建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