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2868号
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张学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雪,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李花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李花毛村。
法定代表人:吴易章,村委会书记。
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李花毛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计1043.50元,由原告天津市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丙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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