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1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880MA5K954N01。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被执行人覃炼,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桂平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与覃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炼偿还材料款运费77251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现被执行人覃炼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炼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22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