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13执54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堃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园区路2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堃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认可被执行人已将此次恢复执行事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