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3977号
原告:天津市龙佳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7496190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矽谷港湾D2-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安居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737330575),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十经路11号。
诉讼代表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龙佳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佳市政公司)与被告天津安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第三人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市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龙佳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居公司向龙佳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8456407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3日,安居公司将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发包与五市政公司,五市政公司与龙佳市政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龙佳市政公司施工,龙佳市政公司履行施工义务,工程于2018年10月14日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2月21日交付使用。经龙佳市政公司与五市政公司结算,五市政公司应支付龙佳市政公司工程款40172445.74元,现尚欠工程款9005994.74元。因安居公司尚欠五市政公司工程款8456407元,依据法律规定,安居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龙佳市政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受理五市政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系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五市政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之后,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