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260号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C1027室。
法定代表人:陈嘉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晋,山东广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爱花,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在国网山东德州供电公司的工程款,申请人以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在国网山东德州供电公司的工程款。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