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C1027室。
法定代表人:陈嘉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晋,山东广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爱花,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鲁1402民初1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在国网山东德州供电公司的工程款。
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