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260号之一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548号嘉汇环球广场C1027室。
法定代表人:陈嘉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晋,山东广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爱花,董事长。
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共计6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