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1338号
原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商城**街中段南侧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成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