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482民初2211号 原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商城**街中段南侧沿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龙泰公司)与被告德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龙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龙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九份分包合同无效;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国网山东省供电公司XX市供电公司签订九份(检修)施工合同,承包国网山东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支线等3条线路维修工程、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线等8条分支线路维修工程、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维新街台区等6个台区维修工程、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建设线环宇台区等16个台区维修工程、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伦西线提排站分支线等4条分支线路维修工程、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乳业支线等5条线路维修工程、国网山东XX市供电公司10kV*****支线等13条线路维修工程、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常王支线**井灌分支等13条分支线路维修工程、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程堂台区等6个台区维修工程。原被告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1年2月27日共签订九份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被告。现原告发现被告未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一)项等规定,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德州**公司辩称,我们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1.当初我们签署合同的时候,我公司所有的手续都是经过对方认可的。2.这十份合同分两次签订,其间间隔时间较长,发现没有取得劳务资质这种说法完全在第二次签合同之前可以提出来,所以我认为合同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津龙泰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禹城市供电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九份(检修)施工合同。2020年11月26日,天津龙泰公司与德州**公司分别签订工程名称为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支线等3条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线维新街台区等6个台区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伦西线提排站分支线等4条分支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乳业支线等5条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常王支线**井灌分支等13条分支线维修工程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程堂台区等6个台区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2月27日分别签订工程名称为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线等8条分支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国网山东XX市供电公司10kV*****支线等13条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建设线环宇台区等16个台区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XX市供电公司签订的(检修)施工合同中劳务施工部分分包给德州**公司。 另查明,德州**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中天津龙泰公司将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XX市供电公司签订的(检修)施工合同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德州**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天津龙泰公司请求确认其与德州**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德州**公司辩称的理由是有关合同无效的过错问题,与合同本身效力无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天津市龙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分别为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支线等3条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线维新街台区等6个台区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供电公司10kV伦西线提排站分支线等4条分支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乳业支线等5条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常王支线**井灌分支等13条分支线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线程堂台区等6个台区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2月27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分别为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工业四号线等8条分支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国网山东XX市供电公司10kV*****支线等13条线路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国网山东德州XX市供电公司10KV建设线环宇台区等16个台区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州***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