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津0117执1449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39003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117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于 江 审判员 张春合
书记员 郑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