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7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住所地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
法定代表人:*保国,局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