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7民初1055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供热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士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