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瑞菲净化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净化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4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普瑞菲净化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4489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翠薇园4号楼3门7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1052912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普瑞菲净化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已依法将坐落于南开区复康路15号长实别墅2号楼4门[南开区复康路长实别墅A2-2(4)]房屋腾交于申请执行人。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