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225号
申请人: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烽凯
被申请人:***
申请人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21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名下相当于593929.77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