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恢4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工贸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70440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165000元,余款于2021年6月30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应当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执行问话笔录、和解协议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津0114执恢48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新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韩昌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解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