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4990号
原告: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紫薇苑5-404。
法定代表人:周春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玲,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辰,天津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益斌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