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凯利昌金属材料销售中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特31号
申请人: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5-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凯利昌金属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阳道不锈钢城1门97-1。
经营者:***。
申请人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凯利昌金属材料销售中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奇特祥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