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尚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尚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民申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尚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宪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尚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拓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尚拓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是错误的。尚拓公司因投标报价被泄露,为调查泄密行为,将**调离原岗位,但**不予配合。原判决认定调岗事实错误,因**不同意调岗,调岗未实施。尚拓公司未支付2019年9月工资及2019年1月-7月期间业务提成,均有正当理由,并非恶意拖欠。**以此与尚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综上,尚拓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尚拓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尚拓公司因怀疑**泄露投标报价,要求其停职配合调查并调整工作岗位。但尚拓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泄露公司秘密系**所为,双方对调岗没有达成一致,原判决认定调岗缺乏合理性,并无不当。原判决综合考虑双方争议的起因,及尚拓公司没有向**发放2019年9月工资、2019年1月-7月业务提成的情况,认定尚拓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尚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尚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宫 涛
审判员 左 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