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6执62038号
天津市天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3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天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36754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以下和解协议。鉴于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6民初6387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东方
审判员 李金一
审判员 李海洋
书记员 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