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7900号之二
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被告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薛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叶
人民陪审员 崔洪健
人民陪审员 董立敏
法官助理张晓芮
书记员高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