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恢1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35号101、201、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继恩,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梅,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社区服务中心(天津中塘工业区内)101-6室。
法定代表人:薛崇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冠博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销中信路西侧中塘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106-6室
法定代表人:薛文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中区轻一街以南纺四路以西轻纺大厦112十(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杨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世纪大道66号13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薛文强,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李提静,女,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薛崇波,男,汉族,1955年8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杨绍英,女,汉族,1954年1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李庆军,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张春媛,女,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杨崑,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刘风芹,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刘振辉,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朱杰,女,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执行人:刘健,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肖俊君,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冠博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薛文强、李提静、薛崇波、杨绍英、李庆军、张春媛、杨崑、刘凤芹、刘振辉、朱杰、***、刘健、肖俊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津0116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307,388.0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到位2543741.92元,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和保险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欣
审 判 员 杨景崑
审 判 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文鹏
书 记 员 丁如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