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51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97773K。
负责人:张立奎,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社区服务中心(天津中塘工业区内)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30737L。
法定代表人:薛崇波。
被执行人: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万象路58号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198370。
法定代表人:刘健。
被执行人: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中区轻一街以南,纺四路以西轻纺大厦112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86559322H。
法定代表人:杨崑。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116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61314.65元(含执行费981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富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肖 冶
书 记 员 展雪倩